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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將於30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下稱本審核原則)修正規定,放寬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為及時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本審核原則,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納稅義務人得依本審核原則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採行各項強制管制措施,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渡過疫情難關,財政部修正發布本審核原則,相關內容如下:
一、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修正本審核原則適用期間至111年6月30日。
二、參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修正營利事業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比較基準,包含情形如下: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以上及採取相關強制管制措施,致有繳納困難情形者,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限期1次全部繳清者,不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便利民眾申請,該部已提供網路申辦(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供民眾選擇運用,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從速辦理。